机制完善(精选十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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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制完善(精选十篇)

机制完善 篇1

2016年1月6日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根据督查情况完善激励和问责机制,以奖惩分明促勤政有为。会议决定,对去年推进棚改和重大项目建设、盘活存量资金和闲置土地等经济社会发展工作做得较好的4个省(市),对落实重点政策成效较明显的20个地市、20个县区,对督查发现问题整改有力的6个省级政府部门予以通报表扬,在2016年对上述地区实行“免督查”,并采取以下激励措施:一是国家在资金上对这些地区重点项目建设给予额外支持。二是督查收回的中央预算内投资和专项转移支付沉淀资金,全部用于奖励这些地区发展。三是对这些地区的企业申请发行企业债减少审批环节。四是统筹实际需求,对这些地区相应给予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支持。

完善“一线”工作机制 篇2

(一)推行“1+X”大院联防。大力推行“1+X”大院联防,即:以1个中心院落为纽带(1),把“看得见、叫得应、招得拢”的若干农户(X)组成一个治安联防大院,由大院群众民主选举院长,大院院长牵头,组织开展矛盾纠纷、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普法宣传教育和义务巡逻等工作。同时,制作附有《居民安全守则》的“值日牌”,组织村民开展“传牌值日”活动,达到了“相互关照、邻里守望”的效果。同时,在大院设置具有“鸣号”功能的器具(比如吊钟、号锣、喇叭等)作为约定俗成的报警方式,发生警情时,由最先发现警情的群众发送报警信号,其他群众立即响应,参与应急处突活动,连续3年无刑事、治安案件发生,无火灾事故发生,无治安灾害事故发生。

(二)实行“一体化”运行机制。以居委党支部为核心,由居委综治专干牵头,有效整合综治、安监、信访、警务、调解、治保、民兵、义务消防、义务巡逻等力量,联动、联勤、联创、联建,消除过去相互推诿、各自为阵等现象,把综治、平安创建触角、把各部门的职责义务向最基层综治工作站和“1+X”联防大院最末端延伸,从源头上、根本上保障基层“有人办事”、“合力办事”。

(三)推行定期入驻联系制度。以综治站为阵地,以警务室为依托,以“一体化”运行手段,定期派驻公安民警、综治专干、一线法官、基层司法工作人员到综治工作站或“1+X”联防大院指导开展工作,接待处理群众来信来访,解决疑难问题。同时,大力开展“五走访”活动,即:每名综治维稳干部走访联系一户特困户、走访帮扶一名矫正对象、走访救济一名“五残”人员、走访帮助一名孤寡人员、走访疏导一名信访重点人员,把工作做到院、做到户、做到人。

(四)搭建干群互动交流平台。以综治站为依托,建立群众“红白理事会”和“群众述事台”,居委和综治站主动协助村民操办婚丧嫁娶等红白喜事,移风易俗,树文明新风;每月召开一次综治议事会议,分析辖区治安稳定形势,针对性的制定和落实治安防范措施;重大事项实行“一事一议”制度,由居组干部、党员代表、群众代表共同商议决定,居务公开,民主自治,激发了村民参治、参建、参创热情。

(五)组织群防群治队伍守家园。在每个大院建立义务消防队、义务巡逻队、平安志愿者和“竞建协调小组”等群防群治组织,全居委共有义务消防员142人、义务巡逻员142人、平安志愿者132人、综治信息员11人、防邪信息员22人,农村治安大家管、农家防范人人防,从源头上做到有人管、有人防。

下窑街道“一线工作法”提高为民服务质量。“一线工作法”即:知民情、察民意,情况在一线掌握;正风气、树形象,能力在一线提升;抓载体,创特色,活动在一线开展;解难题、办实事,问题在一线解决。下窑街道把“一线工作法”作为创先争优活动的重要载体,将工作重心下移,要求全体党员领导干部深入基层、深入到群众当中去,主动思考问题、研究问题、解决问题,进一步加深了党员领导干部与群众的联系,提高了为民服务的质量。街道将提高为民服务的质量作为此次活动的抓手,采取党员领导干部帮社区、每周二下社区、建立调查联系点、记录民情日记等方式广泛征求群众意见,真正把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查找出来,有针对性的进行解决。为了认真落实“一线工作法”,街道坚持“抓班子带机关、抓机关带支部、抓支部带党员、抓党员带群众”的“四抓四带”党建工作思路,领导班子努力做到“四带头、四提高”,即带头讲学习,提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带头讲民主,提高科学决策水平;带头高标准、严要求,提高廉洁自律的能力;带头深入基层搞调研,提高解决问题的能力和科学决策的水平。全体党员干部把为民服务作为工作重点,努力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活动开展以来,跃进社区投资5万元建成了计算机培训中心,投资1万元硬化了2条长300米左右的道路;新跃社区投资5000元完善了图书室;二坪台社区投资6000元绿化了社区周边环境;针对社区内孤寡老人、残疾人等行动不便的居民开展上门服务。通过“一线工作法”的深入开展,树立了以民为本的理念,增强了工作合力,密切了党群干群关系,形成了街道干事创业的浓厚氛围。

矿区街道“五定措施”确保活动工作两不误、两促进。矿区街道把创先争优活动与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有效衔接,巩固和扩大学习实践活动成果,结合“组织工作落实年”、“行政效能建设年”活动,实行“五定”工作措施,着力解决工学矛盾,找准活动与工作的最佳结合点,从多方面入手,实现了活动开展与日常工作两不误、两促进,确保创先争优活动任务落到实处。一定责任。活动领导小组依照工作岗位和工作职责,对党组织和党员分层分类,将活动任务、责任细化并落实到岗、落实到人,用各项工作制度规范和约束,使创先争优活动做到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二定标准。对机关党组织、四村党支部创建“五个好”、共产党员达到“五带头”规定了统一标准,力争达到评优树先有标杆、比学赶超有方向。三定进度。坚持“超前不超时,保质又保量”原则,循序渐进,同步推进,使每个阶段的工作有具体时间表,与区委同步合拍,有始有终。四定抓手。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在创先争优活动中抓好本职工作,坚持把“为群众办好事、让群众好办事”的工作原则贯穿和融入到维护稳定、改善民生和服务发展工作之中。尤其是近期,沉陷区居民和小煤矿从业人员因拆迁赔付和小煤矿关停多次到街道和窑煤公司群体上访、围堵企业大门和产销系统,街道和四村主要领导亲临现场,耐心细致地做上访人员的思想工作,控制了事态进一步扩大,化解了群众情绪,较好地维护了稳定和企业的正常生产。五定目标。通过活动开展,力争到2012年,3个党支部达到“五个好”先进基层党组织标准,10%的共产党员达到“五带头”优秀共产党员标准

三、工作要求

l、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推行“一线工作法”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省第十二次党代会、市三届五次党代会、区十一届二次党代会精神在作风建设上的具体要求,也是进一步密切党群干群关系的重要措施。各乡镇(街道)、各部门要周密部署,统筹安排,抓好落实,确保“一线工作法”取得实效。各级领导干部要通过定期深入一线开展工作,努力把联系点建成示范点,以点带面推动各项工作的开展。

2、领导带头,率先垂范。各乡镇(街道)、各部门主要领导要充分发挥表率作用,率先垂范,亲力亲为,同时,带领和督促班子其他成员认真落实好“一线工作法”。机关干部要定期向单位汇报自己在一线开展工作的情况,及时发现、解决问题,确保各项工作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

3、加强宣传,营造良好氛围。要及时发现、总结和宣传“一线工作法”中涌现出的先进典型,宣传他们的好经验、好做法。通过宣传典型,激励先进,鞭策后进,使“一线工作法”成为推动各项工作深入开展的有效载体。

完善机制服务升级 篇3

近年来,张掖市院把贿档查询工作作为参与社会管理创新、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遏制和减少贿赂犯罪的重要载体,将贿档查询作为践行党的群众路线的一个重要平台,优化服务理念,完善工作机制,创新服务模式,拓展服务领域,提升查询服务效能,实现了贿档查询的业务和服务双提升,有力地推动了该项工作在实践中不断发展和完善,取得了明显成效。

“四项承诺”提高社会满意度

张掖市院的贿档查询工作还提供“三心”服务。以第二批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为契机,将查询工作作为检察机关的服务窗口,从转变工作作风入手,文明接待、热情服务,做到受理查询热心,解答疑问耐心,服务态度贴心,不断提高查询工作规范化水平和社会满意度。

为充分发挥贿档查询在预防行贿犯罪和推进社会综合管理中的作用,张掖市院不断健全完善贿档查询工作机制,作出“四项承诺”,提高查询工作的社会满意度。

“我们实行查询时限承诺制。建立‘当天申请、当天审核、当天查询、当天告知’的工作机制,推出‘AB崗’。‘A岗’为专职查询人员,‘B岗’由科室其他干警承担。A岗外出,B岗顶班,确保每天至少一人在岗,保证查询有人受理,不积压,不延误,除断电、断网等特殊情况外,绝不让查询者跑第二趟。其次,承诺开通查询‘绿色通道’。在严格查询流程,维护查询权威的同时,对经常查询、信誉较好但因紧急情况无法带齐材料前来申请查询的单位或个人,允许先予查询,限期补齐材料。”张掖市院负责贿档查询的工作人员介绍道。

除了上述两项外,张掖市院还推行“快速办结机制”,提供优质、方便、快捷的民生查询服务。提高贿档查询效率,让更多申请人感受到检察机关的优质服务。今年以来,张掖市院积极推行“快速办结机制”,大大缩短流转审批时间,快速办理,承诺在20分钟内办结,并出具查询结果告知函。为了使查询工作顺利进行,避免申请人跑冤枉路,该院在门口值班室设置查询指示牌,张贴查询工作人员电话号码,并将贿档查询室专门设置在办公楼大厅入口处,以最大限度缩短申请人的办事时间。并将查询工作流程、查询须知张贴上墙,做到公开公正,让申请人对查询事项心中有数。通过检务公开宣传栏和检察外网等平台,向社会公布查询工作人员的联系方式,公布办公联系电话,及时提供咨询服务,为申请单位和个人提供便利。

“第一次来查询的时候,工作人员就免费发放了一本《行贿犯罪档案查询指引单》,现在,我依照指引单的指导,每次都拨打预约电话提前预约,既方便又快捷,还安排专人接待查询,真是全方位的服务啊。”一位多次前来进行查询的企业负责人说道。另外,张掖市院的贿档查询工作还提供“三心”服务。以第二批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为契机,将查询工作作为检察机关的服务窗口,从转变工作作风入手,文明接待、热情服务,做到受理查询热心,解答疑问耐心,服务态度贴心,不断提高查询工作规范化水平和社会满意度。

人事、金融:延伸覆盖面

“如果检察机关能将行贿档案查询系统向银行开放,对于我们防范金融风险、震慑商业贿赂、完善诚信体系建设等都很有意义。”在一次预防联席会上,张掖市院检察长俞新民提出建立银行信贷环节行贿档案查询处置制度,得到人民银行张掖市支行行长石建平的充分认可。

张掖市院积极探索职务犯罪预防新途径,将行贿档案查询工作从工程建设、医疗卫生、教育等领域扩展到人事任免、金融信贷和公共资源领域,实现对银行贷款发放、干部提拔使用、公共资源交易等重点岗位和关键环节的监督制约,遏制贿赂犯罪,促进诚信体系建设。

张掖市院与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共同研究,制定下发了《关于对拟招录公开选拔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实行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实施办法(试行)》,将贿档查询作为国家工作人员招录、公开选拔和任职的必需程序,有效预防和遏制发生在国家工作人员招录、公开选拔、任职环节的职务犯罪和“带病提拔”现象,严把干部廉洁准入关口,为进一步完善干部廉政考核制度创造了一个全新平台。张掖市委组织部门一位负责人谈到行贿档案查询工作时说:“在干部提拔、使用的廉政考核中实行行贿档案查询的做法,对于最大限度地防止干部‘带病提拔’、‘带病上岗’问题发生,有积极意义。”如今,在张掖市,干部提拔行贿档案查询制度不仅得到了组织人事部门的坚决执行,也得到了广大国家工作人员和社会各界的好评和肯定。

“如果检察机关能将行贿档案查询系统向银行开放,对于我们防范金融风险、震慑商业贿赂、完善诚信体系建设等都很有意义。”在一次预防联席会上,张掖市院检察长俞新民提出建立银行信贷环节行贿档案查询处置制度的建议后,得到中国人民银行张掖市中心支行行长石建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张掖监管分局局长张满红的充分认可。之后,该院主动联系市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推动4家联合出台了《关于建立银行信贷环节行贿行为档案查询处置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规定银行根据信贷业务工作需要,可以向检察机关申请查询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行贿行为档案,对经过查询发现有行贿行为记录的单位或个人,由银行按照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根据情节,自主采取下调信用等级,调减授信额度,降低贷款额度、上浮贷款利率、提高担保条件等方式作出处置,检察机关不予干预。该《意见》将贿档查询工作引入金融领域,成为银行放贷、授信审批的必经程序,实现检察机关与金融机构的联动协作,对潜在的腐败风险提前排查和化解。

编辑:施杨 shiyang0915@126.com

完善住房保障退出机制 篇4

从政策规定来看,住房保障退出的情况分为三种:一是申请家庭申购时隐瞒收入或住房的真实情况,被发现后查处,应该退出;二是原本居住保障房的低收入家庭收入、住房状况发生改变,已经不再符合住房保障对象的条件,应该退出;三是申购人违反相关规定,将保障房转租、转售,不交房租,违反使用规定,应该退出。

而从现实情况来看,申购家庭隐瞒收入骗购的情况屡屡发生,特别是在房屋拆迁中,动迁人员为了促使被拆迁居民搬迁,甚至帮助被拆迁居民出谋划策,隐瞒实际情况,骗取经济适用住房指标,因此有了开着宝马住经济适用房小区的报导,甚至有在国外结婚生子后,到国内享受经济适用住房的实例发生。近年来,国家有关部门加大了核查力度,查处了南京市一些属于第一、二类的应当退出住房保障机制的家庭,但只有少数家庭办理了退保手续,多数家庭或不予理会或已经私下将经济适用住房转让给他人,由其他家庭在实际使用,退出保障房的历程非常困难。而第三种将保障房转租、转售的情况在保障房小区中更是屡见不鲜,但因南京市未制定经济适用住房出租管理的相关规定,造成常有群众举报却无法管理的情况发生。

自住房保障制度建立以来,政府一直要求加强动态核查,健全监管机制,全面完善各类住房保障方式的申请、审核、供应、退出等制度,但实际情况是保障性住房实物退出的实例很少。保障性住房实物退出难的主要原因:一是保障房退出的法律规定不完善。在保障房的相关规定中,只说了不符合保障条件要退出,但怎么退出,若不退出该怎么办,没有相应的法律规定,只能走普通司法程序。二是保障房退出管理机制不健全。由于没有法律规定,管理监督机制相对缺乏,没人管成为普遍现象。三是保障房退出执行机制不到位。2012年南京市房改办查处的4户经济适用住房违规案件,由于被保障家庭早已入住,均通过超标面积按市场价格补差价的方式处理,无法清退。四是公民自身素质有待提高。保障性住房是国家保障住房困难群体安居的一种具有福利性质的房屋,有些人不择手段加入骗购的队伍,一旦得逞,不以为耻,反以为荣。因此,完善保障性住房退出机制的完善必须提上重要的议事日程。

一、规范细化保障房退出机制的法律规定

1. 制定保障性住房退出规范性条文

对现有保障房的退出机制,可以参照先进国家或地区的做法,先行调研,再根据目前所在城市的现有情况,制定具备可操作性的法律条文,要明确执法主体、保障性住房退出的程序、对拒不执行的房屋所有人给予处罚等相关内容。对符合保障房退出情况的,要采取行政处罚措施,对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采取司法强制执行手段,情节严重的,甚至可以采取刑事处罚措施。如香港公屋是采用扣分的形式对违规者进行处罚,这种扣分是依照法定程序处理的,对于拒不执行的违规者,要通过司法程序,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在一些情形下,公屋住户可能还要承担刑事责任。如香港地方法庭就判一位公屋户主入狱两个月,其两名子女也被罚80小时社会服务令,原因是此家庭年收入申报表上做了虚假报告。因为少报收入被判两个月,与偷盗等行为相似。只有对违法违纪行为加以惩处,做到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才能确保有限的保障房资源用在真正有住房困难的家庭身上。

2. 拆迁中的安置房从保障房中分离

对未来保障房政策作适当调整,将现行房屋拆迁中的安置房与保障房分离。现行的拆迁政策是将被拆迁居民安置在保障房房源中,保障房分为产权调换房(准商品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由于拆迁的介入使得保障房管理陷入更加困难的地步。因城市建设需要,必须让被拆迁居民有安置用房,所以拆迁人千方百计也要将被拆迁居民挤入保障性住房,因此出现大量变通进入保障房的被拆迁家庭。这也使得保障房管理难上加难。

由于现行的拆迁政策已经与房地产市场接轨,因此要鼓励被拆迁居民到市场上购房,政府也可以适当地配建一些产权调换房(准商品房)给中低收入家庭购买,让老百姓住有所居,对居住困难家庭直接采取公租房进行优先安置。

3. 改变经济适用住房上市的规则

根据《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第42条规定: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后,可以上市交易,但政府享有优先收购权。目前南京市没有优先收购此类房屋的机构,也没有优先收购的规则,经济适用住房的产权人都是直接向社会公开出售,这样就使得那些以谋利为目的的申购人,通过市场行为直接变现。一方面使保障性住房供应紧张,另一方面把保障性住房直接变成了商品房。

笔者以为,应将经济适用住房上市规则进行适当修改。方式一:经济适用住房可以上市,但必须出售给政府,由评估机构进行市场评估,减去政府所收土地增值费用,其他款项交原经济适用住房产权人,收回的经济适用住房可以作为产权调换房供拆迁安置使用。方式二:经济适用住房不得上市,由政府直接回购,评估机构按经济适用住房的性质进行市场评估,将其增值部分交原经济适用住房产权人,收回的经济适用住房仍作为经济适用住房保障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

二、加强完善保障房管理机制

一是加强受理审核,严把进入关,杜绝虚假申购、恶意骗购的行为,从源头控制不符条件者进保。二是加强进保后的过程监管,完善住房保障监管实施机构设置及人员配置。成立专门的管理机构,负责核查资料、巡查住房、清理清退、执法执行等具体操作。三是建立健全保障房的监督体系。不仅政府要有监督部门受理相关投诉,让执法部门管起来,同时也要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监督部门要主动收集来自媒体、网络等相关部门的信息,从中去伪存真,使保障性住房用在真正有需要的人群上,维护社会公平秩序。

三、建立健全保障房退出执法机构

保障房退出执法机构应由两部分组成:一是政府的执法队伍,行使行政执法功能。但由于行政执法主要以教育为主,不是一个强势的执法部门,总有人心存侥幸,拒不执行行政机关的相关决定。二是司法强制保障队伍。司法介入,体现了国家法律的威严,对违法者起到一个警示的作用,对个别拒不执行的违法者采取强制措施,并追究法律责任,可以规范多数人的行为。

完善网络 创新机制 篇5

构建科学和谐的青少年维权工作体系

——星子法院创建全市“青少年维权岗”事迹材料

星子县人民法院以全面维护青少年权益为重点,以争创“全市青少年维权岗”为契机,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寓教于审,惩教结合”的原则,以“立足审判,适度延伸”为思路,不断拓展和创新青少年维权工作的方式、方法,突出对未成年人犯的庭前预防和判后跟踪帮教,感化、挽救了一大批失足青少年,切实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2010年3月,我院青少年维权工作获全国“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先进集体”,2010年5月被团市委授予全市“五四红旗团支部”称号。现将我院近年来青少年维权工作的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维权机制

星子法院党组一贯高度重视青少年维权工作,着力完善少年审判机构设置,大力加强全面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的力度,为少年审判工作及青少年维权工作的高效运行,提供了有力的组织保障。成立了专门少年法庭,加强组织领导,规范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法院在少年合议庭审判人员的配备上,精选业务素质较高,熟悉青少年的特点、善于做青少年思想工作且审判经验较丰富的资深女法官担任。

创新维权模式,力求标本兼治

一是将教育感化挽救工作贯穿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全过程。通 过对少年被告人进行事实教育,帮助剖析犯罪的具体原因,引导其调节心理,对遇到相关情形时如何依法行事进行方法指导,促使少年被告人认真反思,由消极受审转向积极悔罪。

二是在未成年审判以及婚姻家庭案件中引入心理学介入矫正机制。少年审判法官通过庭前调查、参与庭审、进行专访,综合所掌握的情况对未成年被告人形成书面的行为,分析他们走上犯罪的原因,提出相应的矫正方案,为挽救、改造犯罪未成年人寻找切实的途径。在民事婚姻家庭案件中充分尊重未成年人自身意愿,考虑未成年人未来健康成长的良好条件。

三是加强培训,全面提高法官素质。为使从事青少年犯罪案件审判的法官成为专业型、品德型、教育型、心理型的法官,定期组织法官进行集中学习与少审工作有密切联系的其他专业知识。同时,积极参加法官论坛等学习交流活动,不断提高政治业务素质,增强维护青少年权益的能力。另外,强化对青少年违法犯罪问题及少年刑事审判工作的理论研究,总结创建“青少年维权岗”的经验,为青少年维权工作的可持续发展打牢理论基础。

坚持两个延伸,扩大教育层面

一是向学校延伸。抽调在少年审判方面经验丰富的法官,先后到学校开展模拟法庭、法制讲堂6次,就地以案讲法,使广大青少年学生激发了学习法律的热情和兴趣,使学生们学到了在课堂上没有涉及到的法律知识,学生们对一个具体犯罪有了更深入细致的了解,让学生们在学习中享受乐趣,在乐趣中把握知识。二是向监狱延伸。星子法院通过多种形式与县看守所建立联系,了解未成年罪犯的改造情况,协助做好帮教、改造工作,对正在服刑的未成年罪犯进行回访考察。该院经常走访正在服刑的未成年人,2011年以来,有重点的回访犯罪青少年14人,有效促使犯罪的未成年人放下思想包袱,正视人生规迹,重返学校继续学习,健康成长。杜绝了未成年人因恶习不改而重新犯罪现象的发生。

加强教育为主 宽严政策并济

为保障未成年犯平稳过渡刑期,我院始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惩教结合”的原则,审慎审理未成年人案件。为此,该院在对未成年人量刑时认真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危险的未成年人罪犯,依法宣告缓刑。

加强普法宣传 成立教育基地

2011年12月23日上午,来自县二小的30多位天真烂漫的小学生兴致勃勃地走进我院,通过参观法院建设、观看普法展板、体验少年法庭等多种形式零距离感受司法阳光,接受了一次很好的思想道德教育。法官带着孩子们参观了少年法庭,邀请他们走上法台,悉心讲解少年审判法庭的工作情况。法官语重心长的告诫孩子们要遵纪守法,从小养成良好的生活和学习习惯,做知法懂法的小公民。期间,孩子们认真聆听,并不时与法官进行交流。好奇的孩子们拿起法槌,体验做“法官”的威严。

这是法院在日常普法宣传教育版块中一个小缩影,该院通过联合团县委、关工委等单位,以自身为主阵地,对青少年定期进行遵纪守法教育,让孩子们对法院工作有着更直观的感受,取得良好的普法宣传效果。

完善住房保障退出机制 篇6

从政策规定来看,住房保障退出的情况分为三种:一是申请家庭申购时隐瞒收入或住房的真实情况,被发现后查处,应该退出;二是原本居住保障房的低收入家庭收入、住房状况发生改变,已经不再符合住房保障对象的条件,应该退出;三是申购人违反相关规定,将保障房转租、转售,不交房租,违反使用规定,应该退出。

而从现实情况来看,申购家庭隐瞒收入骗购的情况屡屡发生,特别是在房屋拆迁中,动迁人员为了促使被拆迁居民搬迁,甚至帮助被拆迁居民出谋划策,隐瞒实际情况,骗取经济适用住房指标,因此有了开着宝马住经济适用房小区的报导,甚至有在国外结婚生子后,到国内享受经济适用住房的实例发生。近年来,国家有关部门加大了核查力度,查处了南京市一些属于第一、二类的应当退出住房保障机制的家庭,但只有少数家庭办理了退保手续,多数家庭或不予理会或已经私下将经济适用住房转让给他人,由其他家庭在实际使用,退出保障房的历程非常困难。而第三种将保障房转租、转售的情况在保障房小区中更是屡见不鲜,但因南京市未制定经济适用住房出租管理的相关规定,造成常有群众举报却无法管理的情况发生。

自住房保障制度建立以来,政府一直要求加强动态核查,健全监管机制,全面完善各类住房保障方式的申请、审核、供应、退出等制度,但实际情况是保障性住房实物退出的实例很少。保障性住房实物退出难的主要原因:一是保障房退出的法律规定不完善。在保障房的相关规定中,只说了不符合保障条件要退出,但怎么退出,若不退出该怎么办,没有相应的法律规定,只能走普通司法程序。二是保障房退出管理机制不健全。由于没有法律规定,管理监督机制相对缺乏,没人管成为普遍现象。三是保障房退出执行机制不到位。2012年南京市房改办查处的4户经济适用住房违规案件,由于被保障家庭早已入住,均通过超标面积按市场价格补差价的方式处理,无法清退。四是公民自身素质有待提高。保障性住房是国家保障住房困难群体安居的一种具有福利性质的房屋,有些人不择手段加入骗购的队伍,一旦得逞,不以为耻,反以为荣。因此,完善保障性住房退出机制的完善必须提上重要的议事日程。

一、规范细化保障房退出机制的法律规定

1.制定保障性住房退出规范性条文

对现有保障房的退出机制,可以参照先进国家或地区的做法,先行调研,再根据目前所在城市的现有情况,制定具备可操作性的法律条文,要明确执法主体、保障性住房退出的程序、对拒不执行的房屋所有人给予处罚等相关内容。对符合保障房退出情况的,要采取行政处罚措施,对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采取司法强制执行手段,情节严重的,甚至可以采取刑事处罚措施。如香港公屋是采用扣分的形式对违规者进行处罚,这种扣分是依照法定程序处理的,对于拒不执行的违规者,要通过司法程序,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在一些情形下,公屋住户可能还要承担刑事责任。如香港地方法庭就判一位公屋户主入狱两个月,其两名子女也被罚80小时社会服务令,原因是此家庭年收入申报表上做了虚假报告。因为少报收入被判两个月,与偷盗等行为相似。只有对违法违纪行为加以惩处,做到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才能确保有限的保障房资源用在真正有住房困难的家庭身上。

2.拆迁中的安置房从保障房中分离

对未来保障房政策作适当调整,将现行房屋拆迁中的安置房与保障房分离。现行的拆迁政策是将被拆迁居民安置在保障房房源中,保障房分为产权调换房(准商品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由于拆迁的介入使得保障房管理陷入更加困难的地步。因城市建设需要,必须让被拆迁居民有安置用房,所以拆迁人千方百计也要将被拆迁居民挤入保障性住房,因此出现大量变通进入保障房的被拆迁家庭。这也使得保障房管理难上加难。

由于现行的拆迁政策已经与房地产市场接轨,因此要鼓励被拆迁居民到市场上购房,政府也可以适当地配建一些产权调换房(准商品房)给中低收入家庭购买,让老百姓住有所居,对居住困难家庭直接采取公租房进行优先安置。

3.改变经济适用住房上市的规则

根据《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第42条规定: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后,可以上市交易,但政府享有优先收购权。目前南京市没有优先收购此类房屋的机构,也没有优先收购的规则,经济适用住房的产权人都是直接向社会公开出售,这样就使得那些以谋利为目的的申购人,通过市场行为直接变现。一方面使保障性住房供应紧张,另一方面把保障性住房直接变成了商品房。

笔者以为,应将经济适用住房上市规则进行适当修改。方式一:经济适用住房可以上市,但必须出售给政府,由评估机构进行市场评估,减去政府所收土地增值费用,其他款项交原经济适用住房产权人,收回的经济适用住房可以作为产权调换房供拆迁安置使用。方式二:经济适用住房不得上市,由政府直接回购,评估机构按经济适用住房的性质进行市场评估,将其增值部分交原经济适用住房产权人,收回的经济适用住房仍作为经济适用住房保障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

二、加强完善保障房管理机制

一是加强受理审核,严把进入关,杜绝虚假申购、恶意骗购的行为,从源头控制不符条件者进保。二是加强进保后的过程监管,完善住房保障监管实施机构设置及人员配置。成立专门的管理机构,负责核查资料、巡查住房、清理清退、执法执行等具体操作。三是建立健全保障房的监督体系。不仅政府要有监督部门受理相关投诉,让执法部门管起来,同时也要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监督部门要主动收集来自媒体、网络等相关部门的信息,从中去伪存真,使保障性住房用在真正有需要的人群上,维护社会公平秩序。

三、建立健全保障房退出执法机构

保障房退出执法机构应由两部分组成:一是政府的执法队伍,行使行政执法功能。但由于行政执法主要以教育为主,不是一个强势的执法部门,总有人心存侥幸,拒不执行行政机关的相关决定。二是司法强制保障队伍。司法介入,体现了国家法律的威严,对违法者起到一个警示的作用,对个别拒不执行的违法者采取强制措施,并追究法律责任,可以规范多数人的行为。

综上,保障性住房是政府提供的一种公共资源,其目的是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问题,由于政府财力有限,注定了保障性住房是稀缺资源,它们应该留给最需要且真正需要的人。希望保障性住房退出机制的建立健全和完善能够进一步确保保障性住房用到实处,让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感受到政府对弱势群体的关爱。

中国需要完善煤电联动机制 篇7

1 不同意见

近年来, 国内煤电矛盾日益突出, 对于如何解决矛盾存在许多不同的意见。

(1) 主张加快电力体制改革。他们认为, 煤电矛盾主要是电力市场化改革滞后造成的。因此, 只要加快电力市场化改革, 实现发电企业竞价上网, 当煤炭涨价时, 发电企业的上网电价上涨, 并相应实行销售电价和上网电价联动, 把煤炭价格涨落直接传导至终端电力用户, 就不会出现电力企业的亏损问题。问题在于电力体制改革中的发电厂全额竞价上网和单一购买机制在英美实践的结果证明是不可行的, 再加上我国目前为节能减排要实行节能调度, 发电企业竞价上网难以开展;而且我国大多数发电企业都是国有企业, 难以开展竞价;除了这些原因之外, 其他竞争机制的引入还不具备条件。因此, 近期很难依靠电力体制改革来解决煤电矛盾。

(2) 主张实行煤电联营。在煤电矛盾突出的情况下, 政府主管部门主张实行煤电联营, 形成煤电风险共担, 利益均沾的合作格局, 为煤、电行业的稳定、有序运行创造条件。煤电联营对开采褐煤、劣质煤等不宜远距离运输的煤炭, 建立坑口电厂是合理的;对于五大发电集团的燃煤电厂散布在全国各地, 煤电联营也只解决部分电厂的用煤问题, 不可能全部解决;有的发电集团公司为了多解决一些电厂的用煤, 除了建煤矿之外, 还要修铁路, 建码头, 自备运煤船。再说五大电力集团进军煤炭行业时间较晚, 一方面优质煤炭资源已被瓜分, 另一方面缺乏专业化的人才队伍, 发电企业能够占有的煤炭资源不多, 产能不高, 产量更低, 对于解决煤电之间的矛盾作用不大, 付出的代价太大。在煤炭处于供求平衡的状态下, 发电企业去增加煤炭生产能力和产量, 势必造成煤炭产能过剩。煤电联营除对褐煤搞联营外, 其他的煤电联营不符合市场经济规律, 不符合社会化大生产、专业化分工的原则。我国2002年启动的电力体制改革是要推进专业化分工经营, 不仅实行厂网分开, 还要实行主辅分开、主多分开, 目的是为了打破垄断, 引入竞争, 促进电力发展。而煤电联营会造成部分电力企业对煤炭的垄断, 破坏发电企业之间的公平竞争。现在发电企业向上下游延伸, 不仅降低了效率, 劣化了资源配置, 增加了经营风险, 提高了资产负债率, 值得研究。

(3) 推行电煤长期交易合同。有人提出, 电煤应当签订长期合同。从保证电煤供应来讲, 签订电煤长期合同是一个好办法, 但是仍然存在一个煤炭价格问题。现在由于价格问题, 短期合同都难以兑现, 更不要谈长期合同。即使签合同, 也都是有量无价, 而当前的矛盾不在量而在价。因此, 在当前煤炭市场和电力市场都不成熟的情况下, 煤电矛盾不可能靠长期交易合同来解决, 而是要充分发挥政府宏观调控和市场监管的作用, 运用经济政策、法规和必要的行政管理来引导市场。例如适当减轻煤炭税负来降低煤价, 对获得超额利润的煤炭企业征收暴利税, 务必将国内煤价控制在国际煤炭价格的水平上。由于中国煤炭是主要的一次能源和主要的发电能源, 在任何时候, 政府对煤炭市场的监管都不能放松。

(4) 以进口煤炭缓解国内煤电矛盾。目前, 一些发电企业已经从国外进口煤炭解决部分发电用煤。我国从2003年开始, 出口煤炭逐年减少, 进口煤炭逐年增加。自2008年国内煤价急剧上升以后, 国外进口发电用煤急剧增加。但以进口煤炭来缓解国内煤电矛盾是难以办到的: (1) 中国每年发电用煤已达15亿吨左右, 进口煤炭1亿吨只占全年发电用煤的6%左右。2007年世界动力煤贸易量仅6.7亿吨, 即使全部卖给中国, 也不到发电煤的50%, 中国发电用煤还得靠国内解决。 (2) 中国进口煤炭与进口石油不同, 煤炭国内可以解决, 而石油国内产量不能满足需要, 国内煤炭问题不是数量问题而是价格问题, 这个问题国内是可以解决的。 (3) 中国一次能源消费中, 煤炭所占比重太大, 造成了煤烟型污染和二氧化碳排放量过大, 即使要从国外进口能源, 也不应当进口煤炭而应当进口天然气, 以提高优质低碳能源的比重。 (4) 国际煤炭市场是比较规范的。在金融危机时期, 煤炭市场疲软, 煤炭价格趋低;当经济复苏, 石油、天然气价格上涨, 人们用能趋向煤炭, 煤炭价格就会上涨。当国际煤价、运价上涨, 使得到岸国际煤炭价格高于国内煤价时还怎么进口煤炭?看来, 我国发电用煤不可能完全靠进口解决, 还得主要依靠国内煤炭。进口煤炭对平抑国内煤价的作用是非常有限的, 国际煤价和运价的定价权不在我国手里, 存在一定风险。

综上所述, 大家提出的办法都只能局部或部分解决煤电矛盾问题, 不可能从根本上解决。煤电矛盾是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过程中产生的矛盾, 需要依靠市场化改革来解决。煤电矛盾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 不可能用单一的办法解决, 需要采取综合措施来解决。

2 综合措施

(1) 完善煤电联动办法, 来解决所谓“市场煤、计划电”的矛盾。国家发改委2004年确定实行煤电价格联动, 是一个正确的决策。从电力定价来讲, 有两种模式:一种是在电力垄断经营条件下, 按成本定价, 实行煤电价格联动;另一种办法是在发电和售电领域引入竞争机制, 实行市场定价。中国的电力企业都是国有企业, 即使实行厂网分开, 也难开展真正的发电竞争, 所以只能按成本加利润、税金和政府基金定价, 并相应实行煤电价格联动。应当说这种定价模式是电力工业市场定价的一种模式, 是适应中国目前电力体制改革要求的。现在的问题不是要不要搞“煤电联动”的问题, 而是如何完善“煤电联动”的问题。原来规定的煤电联动办法的缺陷是: (1) 煤电联动应按规定办法执行, 而不是由国家发改委再来决定是否联动?联动时提价或降价多少?由国家发改委发文定价等于取消煤电联动, 还是计划定价办法。 (2) “煤电联动”的说法不科学, 应当改为“燃料价格条款”, 即电价、热价随燃料 (包括石油、天然气、煤炭等) 价格的升降而变动的办法, 不仅是煤电联动, 还有油电联动、气电联动以及煤热联动、油热联动和气热联动等。 (3) 燃料价格应当是到厂的价格。现在的煤电联动办法规定煤价以车板价为基础, 不包括运输费用的上涨。 (4) 发电企业消化煤价上涨的比例太高。煤电联动规定发电企业要消化30%的煤价上涨, 在煤价很少上涨或者上涨幅度不大时, 还可以承受, 但在频繁且大幅度的燃料价格上涨时, 发电企业就难承受。 (5) 电价联动周期及有关煤价变动幅度的规定都不尽合理, 应当仿效香港特区办法, 每年年初设定标准燃料价格, 并据此核定上网电价, 并建立燃料与电力价格联动帐户, 燃料价格涨落实时联动。完善煤电联动办法后, 可以使“计划电”变成“市场电”。

(2) 建立成熟的煤炭市场。中国目前的煤炭市场不规范, 不成熟, 特别是存在着“中央电和地方煤”的现象, 发电企业、电网企业以中央企业为主, 而煤炭企业以地方企业为主。地方政府往往支持煤炭涨价, 不同意涨电价, 甚至要求电力企业降低电价, 如在金融危机期间擅自给耗电大的企业降低电价。要采取有力措施实行政企分开, 改变“中央电和地方煤”的现象, 无论是煤炭企业还是电力企业, 凡有超额利润时, 就应当征收特别税。

(3) 严格控制交易费用和中间层收费过高的现象。中电投集团总经理陆启洲说, “电企纷纷剑指自有煤, 是因为买煤的交易成本太高了, 为平抑过高的交易成本, 尽管煤炭不是电力企业的专业领域, 仍然要加入其中。”发电企业搞煤确实有苦衷。交易费用和中间层收费过高, 在市场化改革过程中长期存在, 破坏了健康的煤炭市场的形成。要下决心控制交易费用和中间层收费过高的现象, 特别要清除中间层收费中的腐败现象。

(4) 调整有关煤、电的政策。坐在煤山上的山西发电企业, 从2009年10月份开始由于缺煤而限电, 最高限电负荷超过280万千瓦, 据说是因为山西的燃煤电厂过去用小窑煤发电, 煤价低造成上网电价偏低。2009年山西煤炭整合后, 已经买不到便宜的小窑煤, 而大矿煤价超过小窑煤的一倍以上, 电厂无力承受高煤价而缺煤停机, 像这种情况应当随着煤炭整合的进展及时调整燃煤电厂的上网电价。

3 结束语

完善匹配机制提高流通效率 篇8

流通促进了这些问题。为什么会出现这些问题,我记得改革开放初期的时候,我在国家物价局工作,讨论到这个蔬菜农副产品的时候,大家有很大的顾虑,是不是放开,会不会出现供不应求的问题,幸好放开之后没有太大的问题,很多人会感受到意料之外的欣喜。北京这块放开是平稳的,并不是那个时候有买难卖难。

我还想到一个问题,说农副产品不能一概而论,我曾经的一个单位粮食问题很长时间出现买难卖难的问题,这些年没有那么突出了。为什么初期不像现在这么突出,为什么有一些重要产品有突出有不突出呢,这里面这个背后出现哪些深层次的问题。过去对这些问题有很多的解释,比如物流不畅,造成粮食局部的释放。我觉得都有认识,但是在理论上缺少一个总体的把握。在这些面前,我们政府做了工作收到了一些效果,但是总的我认为评价不是那么高,于事没有大补,甚至政府遇到这些情况之后,当时看着挺好的。他们出台了密切的政策,多了之后马上很多部门压力就不那么大的,于是以后又出现反弹。

讨论这个问题不妨做一个对比,计划年代就很少出现这个问题,也不会买难,也不会卖难。比如发达国家市场经济这个问题并不是那么突出,媒体有报道动乱,但是很少报道那些地方有买难卖难的问题。比如说我十几年前在国家计委去考察英国的时候,我参观了英国蔬菜研究所,到那个地方他跟我讲了,带我也看了,他们的蔬菜是农民在中间有一个中介公司,两头签订合作,一头是合作社,一头是超市集团,于是他受给,预冷,然后进行深加工。然后我问他们的白菜为什么那么小,山东的白菜是大的,他说我们是供应超市,我们要切成一些块,放到冰箱保鲜。总而言之,那个地方没有一个买难卖难,从生产到消费中间的衔接是非常好的,比如说日本的商社,也是在流通和生产之间,做着认真细节的组织工作,也不像我们刚才出现这么大的波动。

所以究竟问题出现在哪里,我的一个想法是对价格机制做的过高,改革开放你放低价格,为什么市场那么平稳没有波动,因为那个时候农副产品的商品率比较低,供求范围比较窄。就像商贸市场一样的,自古以来就有,在很小的范围内买者和卖者日出而市、日落而收,靠价格机制实现了产销衔接,但是后来我们现在农副产品的流通,生产率高了,不是20%、30%,而是70-80%,产销距离之间非常长了。我当时就遇到的这个问题,所以我们必须做好产销衔接。我后来就有了两市的中储公司,这样就好多了。

现在有一个问题,我们转型市场经济中,在我们市场过渡到这个阶段可能供求关系和过去有很大的不同,而我们对这个关系研究的不透,过去把它看作在市场经济中价格机制和供求机制是一个结果。所以我认为对这些现象有一个新的视角,就是最近诺贝尔文学奖的获得者,出现一个价格的匹配机制,现在不能简单的理解。我记得夏春玉写过一篇文章,他认为在整个流通过程中不仅考虑到市场和企业,也考虑到流通网络组织,我认为它的网络组织也起到了匹配机制的作用。得诺贝尔奖的理论不能简单理解为对医疗、婚姻等等的问题的见解。

我们有两个极端,在发达经济中,它现在价格机制和市场的匹配机制一定是非常完善,所以匹配的机制是特殊的领域。比如说器官捐献的匹配问题,高中学生找适合的学校的问题。但在转型的经济中的中国,价格放开了,匹配机制在改革中被忽视了,计划经济把分配机制过去的消极作用加以摒弃和否定是对的。可能要把匹配应有的作用像泼水一下完全泼掉了。一个是片面求于供的作用和结果。第二是孤立的去研究这个,这个研究不够,需要有系统性。市场经济需要有成熟的匹配机制来考虑,转型经济中市场体制是不是有这样的匹配机制,是不是使每个重要的商品都能够有一个很好的路线图,从生产到销售,能够很好的加以衔接,这需要研究。

找出当前匹配问题根源恐怕要从这几个角度研究。这是一个系统的问题不是孤立的现象,不能单独的研究供应链的问题,单独的研究一体化的问题,要从市场供求关系研究它的衔接,它的完善。产销关系的顺畅,是需要从匹配关系、匹配机制的视野中去把握。

另外一点这里既有主体市场发育不成熟的问题,比如说个体农民它没有什么匹配能力。很多农民就是在马路上把他的金橘摆着等着别人来购买,大量的缺少这种匹配机制。所以不能排除说少环节就去除流通环节,流通水平不顺畅的问题,我知道哪个地方需要,但是物流不能提供这样方便。既然有市场本身发育不完善的问题,也有政府支持不够,或者是干预过多的问题。需要政府来提供互助的平台,提供各种各样的支持。既有流通管理观念落后的问题,也有相关的法律缺失问题。假如法律意识没有合同观念,即使建立了产销关系也是不稳定的。也有交易创新不足的问题等等,交易方式创新处于一种纠结的状态,一方面需要一些新的交易方式,另一方面又提出了很多的限制。流通中的一些交易方式怎么样适应当前产销关系的衔接,更加丰富和完善是需要研究的。

还有流通服务的问题,也是生产性服务。从这个角度来讲有很多的工作需要开展。

浅析企业财务机制的完善 篇9

一、财务机制的基本框架

财务机制是指财务系统中各构成要素之间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过程和耦合方式及其与理财环境的衔接形式和协调程度。财务机制贯穿于财务活动的全过程, 具有结构性、整体性、动态性、功能性的特点。

构成财务机制的要素很多, 这些要素分别处于不同位置, 发挥着不同的作用, 以不同的方式来参与和协同机制的运作。根据各要素的主要作用, 可以将其纳入以下三个相对独立的子财务机制之中:财务运行机制、财务激励机制、财务约束机制。

(一) 财务运行机制

财务运行机制是指以财务目标为导向, 根据财务运行原则的要求, 合理设置财务组织结构, 明确界定各自的责、权、利, 按照财务运行程序进行筹资、投资和利润分配等财务活动, 最终实现财务目标的财务关系和运行方式。财务运行机制是财务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是财务机制的主体, 主要包括筹资机制、投资机制和分配机制等内容。

(二) 财务激励机制

财务激励机制是企业财务运行的导向和动力系统, 它主要通过企业的目标、各种利益和精神手段来引导和推动参与活动的各级组织、群体和个人的财务行为, 结合企业的财务约束机制, 使企业的财务运行高效、合理并相互协调。

(三) 财务约束机制

财务约束机制是通过建立科学的制衡制度、约束标准和有效的约束方式、约束程序来降低代理人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 确保企业财务行为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实现约束条件下财务系统的自我控制、制衡功能, 确保财务运行的协调、稳定和平衡。财务约束机制包括外部约束机制和内部约束机制两个方面。外部约束机制是外部环境对企业财务行为的一种限制机能, 而内部约束机制是一种自我约束、自我制衡系统, 是一种激励型约束。

二、现行企业财务机制存在的问题

现今财务机制在企业中的构建还不完善, 使得很多企业在经营管理上发生失误。存在的问题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 财务运行机制存在的问题

1.筹资程序不合理。有的企业在筹资初始没有建立科学合理的筹资决策程序, 忽视筹资前的可行性分析, 造成企业筹资成本过高, 资金没有得到充分的利用, 反而使其白白浪费。还有的企业在筹资前没有进行合理的规划设计, 使筹资规模不是偏大就是偏小。筹资规模偏大, 使筹到的资金用不完, 造成资金闲置, 筹资成本相对过高。筹资规模偏小, 使项目投资后期出现资金不足现象, 迫使企业另外筹资。另外, 还有一些企业存在错过最佳筹资时机的现象, 造成不是筹资成本偏高, 就是资金筹集过晚使资金投入晚, 这都影响着企业的投资净收益。

2.企业投资过散或盲目投资, 甚至追求高速、急功近利。不少公司在投资之前, 并没有经过科学的可行性论证, 带有较大的分散性和盲目性。结果就是项目盲目上马, 无主导产品。投资方案实施后, 不仅没有给公司创造效益反而带来负面影响。此外, 企业飞速发展时, 经营者头脑容易发热, 盲目追求高速。比如, 彩电行业的长虹、康佳等, 每个集团都想做大, 结果都没有做大, 因为市场容量有限。最后导致的结果就是不得不进行价格战, 开展大甩卖、大赠送, 使企业的融资成本、销售成本升高而收益减少, 甚至收不抵支。长此以往, 财务困境在所难免。

3.利润分配不合理。有的企业只顾自身利益, 不顾国家利益;只顾眼前利益, 不顾长远利益, 把剩余产品的大部分用于固定资产投资和员工个人的奖励, 从而导致“投资膨胀”和“消费膨胀”, 产生企业行为短期化现象。还有的企业正好与其相反, 将利润很少一部分作为股利发放, 甚至长年不发股利, 使其股东失去信心, 撤资转投其它企业。另外, 还有的企业虽发放股利, 但选择的股利支付率不合理, 不是偏高就是偏低。股利支付率偏高, 使企业所需的营运资金需另外筹得, 从而产生筹资成本, 筹资成本又会间接影响投资收益。股利支付率偏低, 使企业留存收益过多, 造成资金闲置, 加大机会成本。

(二) 激励机制起不到应有作用

有的企业的组织结构职能设置不合理, 使其经营决策权停留在上层管理中, 基层员工不能参与决策, 久而久之形成了决策与己无关的消极思想, 导致激励效果甚微。还有的企业因上下级沟通不够, 上级下达的任务基层员工不理解, 落实起来也只能是被动的执行, 调动不起来积极性。员工感觉不到自身价值的体现, 工作效率不高。

(三) 约束机制不健全

有的企业为了追求企业自身的利益, 没有严格遵守国家的规章制度, 使企业在社会中的公共形象较差, 企业的员工工作积极性因此受到影响。企业内部设立的内部约束机制也形同虚设, 起不到很好的约束效果。还有的企业在忙于追求利益的过程中, 忽视了对约束机制的建立。工人的业绩没有一个具体的价值评价指标, 使其在工作中失去积极性, 也就不能发挥主观的能动作用, 企业经营效率可见一斑。

三、完善企业财务机制的建议

(一) 财务运行机制方面

1.完善筹资机制。

首先, 确定合理的筹资决策程序。在现代企业制度中, 经理人员不一定就是筹资决策者, 尤其是比较大额的资金, 一般要由企业最高决策机构集体决定, 这就需要确定合理的筹资决策程序。其次, 合理确定筹资规模。企业在筹资前, 应根据投资规模, 采用一定的方法, 科学地预测资金的需要量, 合理确定筹资总量。再次, 选择适当的筹资时机。要根据投资计划或时间安排, 合理确定资金的筹集时间, 避免因筹资过早而造成投资前的资金闲置, 或因取得资金时间滞后而错过资金投放的最佳时间。最后, 优化资金结构, 降低筹资成本。企业应在权益资本和债务资本之间确定个合理的比例, 使负债融资既能为企业带来财务杠杆效应, 使企业得到快速发展。同时还要考虑还款期限、还款方式等内容, 以免因流动资金短缺无法还款付息而被迫宣告破产。

2.健全投资机制。

投资包括资金投放和资金使用两个基本环节, 完善企业投资机制应从以下四个方面入手:①正确进行投资决策。要建立科学的投资决策程序, 重视投资的前期调查和可行性论证, 合理确定投资规模。②优化投资组合。合理选择投资组合方式, 实现本金收回和取得收益的相对稳定性, 并使投资风险得以中和。③优化资产结构。流动资产与非流动资产之间的比例关系是资产结构中最重要的比例关系, 要在综合考虑风险与报酬、行业特点、经营规模、利率等因素后作出最优决策。④正确确定资产存量和流量。同时, 要保持合理的现金流量。

3.改革和完善分配机制。

分配机制是对收益的所有权和占有权进行划分, 以保证其合理归属与运用。完善分配机制要着重解决以下三个问题:①确立并严格遵循收益分配原则, 兼顾各方利益, 并处理好分配与积累的关系。②按规定程序进行收益分配。③综合考虑各种影响因素, 选择合适的股利政策。

(二) 财务激励机制方面

1.实现利益相关者共同参与财务治理。

这个原则就是利益相关者共同组成企业治理结构, 财务是实行分权管理的, 财务决策权、财务监督权与财务执行权分属三个彼此独立的财务治理机构, 即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及以总经理为首的行政指挥系统。

2.实行柔性管理。

人力资源管理必须主动抛弃传统的管理方式, 运用组织的共同价值观和经营理念, 依靠共同的信念、互动的心灵进行柔性管理, 给员工创造一种宽松的环境和气氛, 给他们更多的授权, 不断学习, 不断提高, 从而激发员工的创造欲, 使潜能和天赋得到最大程度的发挥。

3.企业与人才同成长。

企业要转变传统的人力资源管理的思路, 将员工的发展与企业的发展紧密的结合起来, 让员工与企业共同承担风险的同时, 也让人才能够分享企业的成果, 让人才能够实现个人价值。

(三) 完善财务约束机制的建议

1.外部约束机制的完善。

外部约束机制是指企业受到外部环境因素的制约, 其完善问题在企业控制的范围之外, 但需要其严格遵守由国家规定的与企业有关的法律制度。①法律及制度约束。我国市场经济还处于初级阶段, 财务法规制度还不完善, 在执行中还存在着“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因此, 必须进一步加强立法, 加大执法力度, 以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②经济约束。即通过利用价格、税收等经济杠杆来规范和约束企业的财务行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 企业虽然具有理财自主权, 但这种权力要受到经济杠杆的约束。③道德约束。立法规定了实施公司社会责任的最低道德要求。公司在赚取利润时, 不能够以破坏环境和浪费资源为代价。同时, 道德约束还依靠社会舆论的力量, 通过人的信念、习惯和教育发挥作用, 引导人们用善与恶、公正和偏见、诚实和虚伪等道德观念来评价企业财务行为。

2.内部约束机制的完善。

首先, 建立健全企业内部管理制度, 特别是用财务制度来约束企业的财务行为。为了使企业内部财务管理体制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在执行方面应着重解决以下两个问题:①把企业内部各财务主体所承担的财务责任数量化、具体化、指标化, 并纳入会计核算系统, 以便反映各财务主体履行财务责任的真实情况。②建立合理的业绩考评与利益分配机制, 将各财务主体履行财务责任的情况与其经济利益挂钩, 严格奖惩制度, 以激发其积极性和创造性。这种约束方式的实施具体体现在企业的资金、成本、利润等主要责任层次上。

其次, 建立完善的预算体系。在现代企业制度下, 预算机制在财务活动中起着重要的指挥作用。企业如果对市场的预期不准确, 资本经营和资金运转计划不周, 很可能陷入经营困境和财务困境。一个好的财务预算, 应该能够充分预测企业和市场的经营背景, 预计到计划期内可能出现的例外情况, 并安排相应的应变措施。通过财务预算的编制和执行来达到约束企业财务行为的目的。这需要编制科学合理的预算程序。其预算程序如图1所示:

再次, 对风险约束的制定。对各种风险的防范和管理是财务机制的一个重要内容。在财务风险管理的过程中, 财务部门在充分了解企业内外环境的基础上, 结合企业实际情况, 建立财务风险识别、财务风险评估和财务风险选择和处理等程序, 同时建立财务预警指标体系, 对企业进行全面的风险评估, 警惕和识别各种财务风险存在的潜在威胁, 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进行管理。

参考文献

[1].朱红艳.财务机制与财务管理机制辨析[J].财会月刊.2006 (03) :68

[2].周希艳, 吕显钊.论企业财务机制的系统构建[J].现代商业.2007 (24) :79

浅析城市水价机制的完善 篇10

一、价格构成的探讨

2004年4月, 国务院36号文件《关于推进水价改革促进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的通知》明确提出水价应当包含4个主要因素:供水价格、水资源费、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和污水处理费。对于水价的构成, 目前的争论在于四个组成部分是否都该由居民负担?或者居民应该承担何种比例?笔者认为, 供水价格和水利工程供水价格体现的是自来水产品的商品性, 作为产品的使用者, 居民理应负担费用, 这是没有争议的。水资源费体现的是水资源的稀缺性, 为提高居民的节水意识, 居民要为消费的水资源买单, 也是合理的。不过, 简单的按照同一地区统一标准收取, 这样不但不利于节水, 对居民来说也是不公平的, 因为多用水者并没有付出更多的水资源费。目前不少专家建议将水资源费改为水资源税。这种办法将有利于通过价格杠杆促进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合理利用, 不过前提是合理的税率设计。污水处理费方面, 居民作为排污主体, 与污水处理单位之间形成了生产者和消费者的交易关系, 居民应该为其享受的服务付费。但是, 污水处理服务同时是一种特殊的产品。一方面居民并不直接消费这种商品, 居民所交的费用并不与其消费量直接相关;另一方面, 它具有显著的“非排他性”, 还属于政府公共职能范围, 这意味着政府并不能撤销对污水处理资金的投入, 而单纯依靠使用者付费。污水处理费被纳入到居民的水价之中, 以缓解政府的财政压力的做法是可以理解的, 但问题在于, 由于对地方政府监督的缺乏, 究竟财政缺口是多少?居民分担了多少?都是不明确的, 另外, 类似水资源费, 目前采用统一的污水处理费, 并没有体现居民排污量的差别, 因而并不能起到促进居民减排的目的, 也有悖消费的公平。这些都是引发居民“水费是笔糊涂账”抱怨的原因。因此, 笔者认为, 由居民分担污水处理费是合理的, 但在现有的技术手段并不能有效地计量居民的排污量的情况下, 在政府未能确定合理的分担原则的情况下, 暂时由政府负担居民的污水处理费应是更合适的。

二、形成机制的探讨

1998年建设部《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 规定, 供水价格的确定要根据供水的全成本进行核算。但水务企业的商品特性决定其所需的生产要素均来源于市场, 如果取得经营收入的水价却受到政府的管制, 而不能在市场的自由博弈中自主调节, 其结果将是为追求利润而降低服务质量。因此, 单纯依靠行政手段的成本和利润约束, 并不是提高水务行业效率的有效手段。因为价格机制的调节作用没有真正发挥出来, 行政定价的方式造成了供水价格调整滞后和不到位, 对供水企业的发展形成制约。因此, 必须通过引入市场竞争机制, 激励水务企业遵循市场供求规律, 降低成本, 获取合理利润。而随着市场机制作用的发挥, 会使得价格处于一定的合理范围内。当然, 自来水产品不仅具有商品性还具有公共品性, 这也决定了它不是普通的商品, 并不能绝对地按照市场机制的供需确定价格, 在自发的市场价格机制运作之外, 还需要对其以宏观的民生视角加以考量。政府需要对水业成本、价格进行监管, 但它不能替代市场定价机制。

在水价构成的四部分中, 供水价格、水利工程供水价格以及污水处理费均可以市场定价为主要手段, 而水资源费的确定则不适宜市场定价机制。因为水资源费类是政府用以调节水资源总量供需的手段。因此, 水资源费应由政府定价。不过, 水资源费的高低取决于水资源总体稀缺程度, 而并不与成本直接相连, 这为水资源费的合理定价带来了困难。

三、政府职责的探讨

1、水价成本监管。

对公众来说, 它可以接受水务企业为追求合理利润而上调水价, 但需要明确的是, 眼下的水价到底低于市场价格多少?水务企业的真实成本到底如何?是否真如其所说的亏损严重?公众真正担心的是企业为了牟取暴利, 大肆暗箱操作, 将老百姓作为牺牲品。这就需要政府对水价成本进行有效的监管。不过, 目前政府监管的依据主要靠供水企业提供的成本资料。但信息不对称的存在, 使得政府难以对供水企业的成本进行约束, 政府对供水价格的管制取决于政府和企业间的讨价还价。对于这一问题, 目前国际通行的, 适用于自然垄断行业的成本管理方式是绩效平台, 它是通过比较统计数据向企业施加压力促进其提高效率, 避免以成本为计价基础维持较高成本定价的缺陷。

2、公共服务职责。

对于水价的频频上涨, 有公众认为是水务行业市场化造成的。甚至有人认为, 各城市要求提高水价的原因是迫于外资水务公司的压力, 自来水价格的调控在一定程度上并不完全掌握在政府的手中。种种声音表示了公众对水务行业市场化改革的质疑, 认为是政府对公共责任的推脱。这种认识是有失偏颇的。市场化改革就是要引入多元投资运营主体, 转变经营机制, 降低成本, 保障水质, 改善服务, 其最终目的是有利于供水行业的健康发展。市场化改革并不意味着政府对公共责任的推卸, 因为政府的角色只是由直接的生产者转变为行业的监督者, 政府作为公共服务提供者的职责并没有改变。合理的水价机制并不能替代政府的公共财政投入。尽管居民理应为消费的水产品付费, 但政府作为公共服务的提供者, 依然有义务向水务行业注入资金, 而不是单纯依靠消费者付费。在管网改造、二次供水和抄表到户中, 政府都要加大公益性投入, 缓解水价压力, 体现政府公共服务的责任。

摘要:本文在对目前城市居民用水涨价的争论进行剖析的基础上, 提出确定合理水价机制的必要性。对民用水价格从价格构成、形成机制、以及政府职责三个角度探讨了水价机制的完善。

关键词:水价,水价机制

参考文献

[1]、傅涛.市场化进程中的城市水业[M].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2007: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