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素质(精选五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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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素质(精选五篇)

法官素质 篇1

网络教育的出现和发展, 在很大程度上扭转了高等教育大众化进程中区域不平衡现象, 彻底解决我们林区广大法官再学习的机遇, 在学历层次更新中取得明显效果, 使我们偏远地区的法官通过网络教育, 即时听到中国政法大学等一系列高校把优秀的教育资源放到网络学习平台教育中, 充分得到这些资源促使我们的法官在实际中逐步提高了自己学历层次, 在法学研究中得到专业知识广度和深度的教育。近几年来伊春网络教育在政府大力支持和坚定信念中面貌有了实质性变化。针对法官队伍的建设, 我们也借鉴网络教学模式开展对法官进行培训, 取得相同的社会效果, 造就一批又一批有影响的法律人才, 从而更好发展培养法官素质整体发展。

二、进一步推动林区法官队伍建设, 必须大力发展网络教育与实际工作对接

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对审判工作提出更新更高要求, 审判中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将给林区审判工作带来新的发展机遇。目前, 伊春审判工作是否到位必须在法官自身素质上下功夫, 那就是教育, 由于林区地理位置等因素阻碍了事业发展, 我们必须更好地贯彻十七大会议精神, 把服务化社会做为我们审判机关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时刻按着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基本要求, 进一步形成科学合理的审判工作局面, 为伊春的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建设全面发展服务, 这是我们审判工作的总体指导思想, 为了全方位落实这些指示, 必须在网络教育下功夫, 实践告诫我们网络教育已经在林区法制建设中显示出自己的优势和强大生命力。首先, 网络促进信息能力加强。审判中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的出现, 网络成为接受处理与审判有关信息成为审判工作不可分割组成部分, 客观的现实展示了法官树立政治、经济、法制信息的时效观念, 迅速接受信息调控有效观念, 在审前、审中、审后三大诉讼环节上善于发现处理与案件有关的重点、难点、热点, 根据信息的轻重缓急及性质, 做到及时反馈, 及时调节, 实现审判工作的法制、政治、经济、社会效益统一。其次, 网络促进调查研究能力加强。审判中突出调研的针对性, 目的性, 时效性、服务性及提出对策, 促使法官必须有较强的调研意识和调研能力, 才能掌握第一手材料, 才能做到事实清楚, 证据确实, 定性准确, 适用法律正确。再次, 网络促进法官综合分析能力。审判中法官综合分析是一项基本功, 大家都知道法律是一门特殊的社会科学, 案件是一种特殊的社会现象, 涉及到广泛的边缘知识, 如国际的、国内的、立法的、执法的、政策的、道德的等因素, 都需要法官进行综合分析, 没有分析, 就没有实事。只有通过网络教育才能更快分析案件一切, 取得对案情认同的共识, 才能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良性局面, 充满活力的民主意识再现社会中, 标志了法制的功能是保护民主, 又是推动民主的结局。

三、网络教育与法官素质的展望

网络教育的开放性, 多样化、灵活性以及主动性带来各界人士素质的提高, 特别是各级法官接受网络教育展望未来越来越深, 网络教育这一变革和突破性的力量, 使我们林区的广大法官素质有很大提高, 也促进了偏远地区法官学历层次的提高, 网络教育实现了林区法官素质的发展具有创新能力, 在实际工作中不断学习新知识、掌握新技能, 确立新目标、开拓了新局面, 同时又体现了公平、公开、公正法官队伍的观念的更新, 管理上创新、制度上立新、服务上求新, 这一切都是网络教育的结晶, 促使法官用新的多维视角, 在工作中善于观察, 勤于思考、及时总结, 紧紧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 从审判职能优势出发, 利用自己的智慧和才能正确认识和把握改革、、发展、稳定三者关系, 依法为改革、发展提供优质司法保障, 推动社会创新活动。针对网络教育对法官素质再激励, 笔者建议:一要加大开办网络教育经费的投入, 高院和地方政府要有计划向各基层院投入设备和资金, 有效满足不同学历的学习者不同要求, 进一步提高教育层次, 为广大法官学习创造条件。二要教育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网络教育评价体系, 尽快统一各学位获得待遇, 让各位法官在学习中有标准和收获。三要上级法院对获得网络教育成果者应给予奖励, 针对不同创新制定规范办法, 以激发社会创新意识, 推动社会创新活动, 并依法促使创新成果转化生产力。

四、法院信息化建设与网络教育应注意解决的问题

法院信息化建设与网络教育有机整合是创造学习型法院和提高法官素质最佳办法, 特别向我们伊春法院分布不集中, 只有通过信息化技术建设, 从而才能节约资金, 提高效益, 促进法院工作的透明度。为此, 在总结法院信息化建设中要总结经验, 迎接新的挑战, 为实现网络教育与法官素质提高实现质的飞跃。笔者认为, 一要领导对信息化建设要重视, 必须首当其冲, 把这项工作摆在工作重中之重, 及时到位协调各方面关系, 把信息化建设与网络教育有机整合, 以此促进法官的素质在提高, 更好服务社会。二要树立人才是法院信息化的根本, 法院信息化建设离不开人才的服务与支撑, 各级法院要聘用具有网络教育信息化的专门人才, 以此引导法官更好利用这种资源为我所用。三要统一建立网络教育信息库, 并借鉴外地法院信息化建设与网络教育法律法规库、案例分析库、法学论文库, 在此又进一步形成便民诉讼信息港, 进一步树立法院公正高效的良好形象。

参考文献

必须切实提高法官调解素质 篇2

2007-11-2 16:43:01

许道恒

法院调解是当事人双方在人民法院法官主持下,通过处分自己的权益来解决纠纷的一种重要方式。它以当事人之间私权冲突为基础,以当事人一方的诉讼请求为依据,以司法审判权的介入和审查为特证,以当事人之间处分自己的权益为内容,实际上是公权力主导下对私权利的一种处分和让与。在当前社会矛盾凸显,申诉上访较多,执行难度加大的情况下,加强法院调解工作,有利于化解各类矛盾纠纷,防止和减少申诉上访,促进社会和谐。可以说,法院调解工作越来越受到重视。各级人民法院也在积极探索如何做好调解工作。笔者认为,要做好调解工作,必须下大气力,提高法官的调解素质。

一、树立对法院调解的正确观念

认识是行动的先导。树立对法院调解的正确观念,是做好调解工作的前提和基础。传统的法院调解,法官主宰、控制和支配着整个调解过程,法官扮演着主要角色,起主导作用,当事人处于被动的地位。这在当事人习惯依赖于审判机关主动性、能动性的时代,这种情形的调解也收到了一定成效。但是随着社会的转型,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变,当事人个体意识、权利意识不断增强,他们不再愿意处在被劝说者的位臵,而是希望法官听取自己的表达和请求。这时,当事人不愿意轻易放弃自身的利益,对法官的建议、意见也不再轻易采纳。如果法官实施干预,很容易引起当事人的不满,导致对法官的不信任,甚至认为法官有偏袒对方当事人之嫌,从而使案件难以调解。所以,在社会传统向现代转型的背景下,法院调解也应逐步实现由传统到现代的跨越,要牢固树立与现代法制相一致的法院调解理念。近几年来,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全面发展,积累了宝贵的经验,在民事审判工作中,确定了“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指导方针。这对于审判人员开展审判工作,进行案件调解,在调解中应居于什么位臵、应该有什么样的调解价值取向都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因此,作为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应该牢固树立“三个观念”:一是树立调判并重的观念。摒弃过去一段时间轻调重判的思想。因为一个案件通过庭审后,依据查明的事实和法律,判决很简单,省时省力。但是如果进行调解,则要经过法官主持,依法做双方当事人的调解工作,有的案件则要经过反复调解,当事人才能达成调解协议,法官的工作量是相当大的。所以法官往往重判轻调。在当前社会转型过程中,涉讼上访较多,当事人缠诉不断,矛盾容易激化,从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有机统一的角度来看,一个案件若调解结案,则比判决结案效果要好。所以在审判工作中,要做到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既不能一味强调调解而久调不决,也不能片面强调判决而忽视调解。调解工作要讲求效率,增强审限意识,避免以拖压调、久调不决现象,力求在审限内结案。但对办案的效率应当辩证地看,一个案件,如果通过延长审限,能够调解结案,当事人不上诉,不申诉,也不需要强制执行,调解的效率是高于判决的效率的。二是树立中立和协调疏导的观念。调解应由当事人主导,法官是调解的召集者、主持者、推进者,处于中立的地位。在整个调解过程中,法官应重在协调、疏导,要为双方当事人营造出易于沟通的和谐氛围,切记不要将自己认为公平的解决方案强加给当事人。要消除当事人对调解的排斥心理,缓和当事人之间的对立情绪,认真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帮助双方当事人沟通观念,交换意见,达成合意。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调解应当自愿、合法,查明事实,分清是非。但是有些案件,在调解时,当事人并不强求明确是非责任。遇到这种情况,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做好引导工作,达到“案结事了”的目的。三是树立程序规范的观念。理论界普遍认为调解具有非程序的特征,调解方式灵活多样,不拘泥于程序法的规定。但是从审判实践中来看,调解程序的灵活性或许有助于当事人合意的形成,但更多的是造成法官调解行为的失范和审判活动的无序。因此,应该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4)12号]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发挥诉讼调解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积极作用的若干意见》[法发(2007)3号]规定的调解程序和要求开展调解工作。目前,各级法院调解程序多样,有诉前调解、诉后调解、执行和解等,每个环节都可以进行调解。因此,调解程序必须规范。如在诉前调解的,法官在当事人起诉时,可以根据案情和当事人的态度对调解成功的可能性作出初步的判断,认为调解结案可能性比较大的,则可以进行诉前调解,否则,就要在立案后迅速移交业务庭审理。又如在答辩期满前调解的,要征求双方当事人意见并将其意见记入笔录;能调则调,当事人拒绝调解的,法官不应主动再进行调解。法官助理主持调解时应向当事人释明身份并交待权利义务;双方当事人申请庭外和解的,法官应根据案情指定合理期限等。只有严格规范调解程序,对法官调解进行必要的监督和约束,才能使法院调解工作收到应有的效果。

二、增强法官的职业操守和理论知识素养

法院调解工作既是司法工作,也是综合性的社会工作。相对于判决而言,调解具有便捷、经济、节约司法资源、降低诉讼成本等优势。从宏观上讲,法院调解是一种构建和谐社会的治理之道;从微观上讲,法院调解是一门兼容理、情、法的 “化干戈为玉帛”的法官审判职能。法官要在当事人的利益纷争和矛盾之中寻找解决纠纷的办法,这对于法官的素质和能力都有较高的要求。

(一)法官必须具备良好的职业操守。法官的职业操守对于做好调解工作非常重要。单有法学知识难以做好调解工作,必须要有法律道德的支撑,因此,要做好调解工作,除有法学知识的积累之外,要特别注重养成高尚的职业操守。一是要有良好的人格魅力。法官应当是具有高深道德修养的人,应当常怀仁爱之心,充满同情之心,具有大无畏的勇敢精神,不阿权贵,不循流俗。法官应当是正义的代言人。泰山崩于前而色不变,麋鹿兴于左而不瞬。法官应当具备为民请命、舍身护法的正义感,应当具备“贫贱不能移,富贵不能淫,威武而不能屈”的政治操守。二是要有良好的心理素质。法官没有良好的心理素质,是很难做好调解工作的。法官处理诉讼纠纷的过程是一个非常繁琐的过程,需要健康的心理和情绪、情感品质。在调解过程中,可能会遇到当事人蛮横不讲理、出言不逊,甚至会有侮辱性的言辞攻击、争吵激烈的局面。因此,法官必须学会控制自己的情绪,防止不良情绪的发生,遇到这种局面,应沉着冷静,不能随意动肝火,应当始终保持一种豁达的胸襟和镇静的情绪,对当事人要循循善诱,耐心疏导,晓之以理,动之以情,明之以法,这样才能取得较好的调解效果。三是要有良好的意志品质。案件既然诉讼到法院,一般来说,法院调解过程不会一帆风顺。要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矛盾纠纷,使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需要法官有一种百折不挠的毅力和恒心,以顽强的意志力进行反复调解。要求法官有迎难而上、知难奋进的勇气和魄力,始终以一种主动、积极的精神状态去排除各种干扰和障碍,用坚定的信念和意志力去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纠纷,做好调解工作。四是要有良好性格气质。性格是一个人品德、价值观、世界观的表现,是一个人较为稳定的对现实的态度和与之相适应的行为方式。到法院诉讼的当事人具有各种不同的性格和气质特征,法官与这些当事人打交道,做案件调解工作,必须能够适应不同个性特征和气质特征的当事人,以便能够有效的与当事人沟通,协调当事人之间的矛盾纠纷,这就要求法官必须具有良好的性格和气质特征,具有良好的忍性和耐性,在调解过程中不骄不躁,能够以理智来折服当事人,使当事人愿意在法官的引导下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而不是通过威吓来使当事人信服。

(二)法官必须具备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当事人将案件起诉到法院,寻求法律救济,这就需要法官对于涉案相关实体法、程序法有比较透彻的了解和掌握,并能运用法律的手段和方法来妥善处理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从法律的视角将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中包含的法律关系和可能涉及的法律适用问题解释清楚。因此,法官必须有深厚扎实的法学理论知识结构作为胜任调解当事人之间矛盾纠纷的基础。一是要掌握法理学知识。法理学是法官从事司法审判工作必须掌握的最基本的理论知识。法理学是一切法学的基础,也是一切法学知识的根基,更是一切法学知识的研究方法。通过对法理学的学习和研究,能懂得法律的本质和作用,懂得法律的精神,懂得司法的性质和程序的价值,懂得法律与政治、经济、社会、道德、文化、宗教、哲学、艺术等等的相互关系。二是要掌握专业法学理论知识。包括宪法、刑法、民法、商法、经济法、行政法、知识产权法、诉讼法、婚姻法、继承法、物权法等等部门法,以及相关的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司法审判政策。近几年来,我国立法进程发展迅猛,有些法律法规不断修订完善,相关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不断出台,法官必须加强学习,不断更新法律法规知识。三是要掌握法学与其他学科的交叉学科知识和边缘法学理论知识。包括法哲学、法社会学、法经济学、法美学、法文学、法公共关系学、法艺术学、法传播学、法律文化学等等。近几年来,这些学科研究发展很快,应用范围也十分广泛,对于司法审判工作来说具有很强的实用性,需要法官认真学习掌握并运用于司法审判实践中。

(三)法官必须具备其他相关的学科知识。法官懂法是对法官最基本的要求。法官还应当学习并掌握相关的学科知识。司法审判工作是一种社会性很强的专门职业,涉及到政治、经济、文化、卫生、体育、军事等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据了解,近几年来,到人民法院诉讼的纠纷涉及到社会生活中的方方面面,要公正高效地化解这些矛盾纠纷,对于法官理论知识结构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法官不仅要懂法律,还要掌握与其专业相邻近的学科知识,同时也要对其它学科知识包括一些乡土文化知识、风俗习惯等有一定的了解。只有这样,才能切实提高化解矛盾纠纷的能力,不断适应新形势对司法审判工作的需要。

三、掌握法院调解的技巧和方法

法院调解的内容包罗万象,琐碎繁杂,且不断地发生新变化。要切实化解矛盾纠纷,掌握一定的调解技巧和方法至关重要。

(一)注重用心感化。从心理学的视角来分析,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代理人与法官开始接触时就在以审慎和怀疑的眼光观察法官的一言一行,并以此来判断法官职业水平和人格特点。法官要想取得好的调解效果,必须首先取得各方当事人的信任。如何取得当事人信任,这就要求法官在做调解工作时要用“热心、耐心、信心”(“热心”,就是对调解工作要有热心,符合贯彻“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原则,把调解作为解决矛盾纠纷的首选方式;“耐心”,就是对于脾气较急躁、不太理解法律和法院工作的当事人,要不厌其烦地做疏导和劝解工作;“信心”就是对诉讼调解工作要有信心,不要有厌战情绪和畏难思想)去感化当事人,使其消除戒备和怀疑心理,让其感受到法官是在真心诚意地帮助他们解决问题,化解矛盾纠纷,从而对主持调解的法官产生充分的信任感,并且愿意在法官的引导下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二)注重把准争点。法官要围绕诉讼争执的焦点来辩法析理,只有准确地把握住双方当事人争论的焦点,才能运用法理来以理服人。为此,法官在调解过程中要注意了解和揣摩当事人内心真实想法。只有这样,才能寻找调解的具体切入点,因势利导,真正达到调解的目的。

(三)注重公平正义。当事人到法院诉讼是希望得到法律的救济和保障,要求分清是非曲直,明确法律关系和责任。法官在主持调解过程中,对当事人反映出来的一些错误言行和动机,该扶正的要扶正,该祛邪的要祛邪,决不能为达成和解而一味迁就过错一方当事人的不当言行,压抑无过错一方当事人的善良愿望与诉求,要讲究公平正义,用一种正义感和正气来主持调解。同时,法官应当尊重当事人的处分权,既不能毫无原则,也不能超越当事人的权利,其调解行为要始终体现合情、合理、合法的原则。

司法改革背景下法官素质研究 篇3

【关键词】司法改革;法官;法官素质

近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推进中国法治建设,建设法治国家,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然“徒法不足以自行”,法治建设、司法公正必须依靠高素质的法治队伍来实现。因此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大力提高法治工作队伍思想政治素质、业务工作能力、职业道德水准,着力建设一支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有力的保障。

一、法官素质的概念

法官素质是指法官作为司法职业者所应具有的与法官职业特点、职业要求和职业形象相符合的素养和品质。通过法学教育以及司法实践等,这种素质可以内化为法官特定的思维方法、行为模式和责任意识,同时也可以外化为法官特定的司法职业形象。

关于法官素质的具体内容和构成要素,理论界认识不一。曲颖(1999)将法官素质归纳为政治思想素质、突出的职业道德素质、高度的专业技能素质以及相当的人文科技素质四个方面的素质;王秀红(2006)将法官素质概括为法律信仰、司法公正和司法能力三个方面;汤维建(2011)形象的用“八盏灯”指出法官应当具备的素质,即理想之灯、独立之灯、社会之灯、人民之灯、国情之灯、现实之灯、公正之灯、效率之灯;胡志斌(2012)则认为完整的法官素质结构至少应当包括政治素质、专业素质、业务素质、职业道德、人文素质、心理素質等。在国外,英美法系的学者一般认为“法官素质应该包括能力、独立性、正直品德、高度的职业道德标准、不偏不倚和公平待遇。”虽然有不同的概括和表述,但政治素质、业务能力、职业道德是作为一个法官必不可少的。

二、司法改革背景下法官素质的重要性

培根曾说:“一次不公正的裁决,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然冒犯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裁决则毁坏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国内著名学者王利明也指出:“司法改革千头万绪,核心还是人的素质问题。因此,法官队伍建设是重中之重。”可见,法官素质在司法改革中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第一、为维护司法公正提供重要保障。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司法改革中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然而,司法的公平正义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法官素质的高低。公正意味着客观、理性地对待事实真相,意味着对法律的无限忠诚和对案件事实的尊重,只有公正的法官才能把裁判引向正义。

第二、在维护司法廉洁中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法官的道德素质是司法廉洁的第一道防线。现实中,具有良好法律专业素质的人也可能发生腐败问题,根源之一是缺失良好的职业道德修养。“万事德为先”,法律终究是要靠人去实施的,法律是否发挥了应有的功能和价值,司法廉洁是否得到了有效的维护,都最终取决于法官这个决定主体。

第三、有利于增强司法权威,提升司法效率。对于法官来说,其权威不仅来源于国家权力,更重要的是其本人让人信服的公正品质和廉洁形象。人文素质较高的法官温文尔雅、通晓风俗民情,能够提高当事人对办案法官的信任和尊重,增强司法权威,提升司法效率。

第四、有利于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在法治社会中,司法是社会救济的最后一道防线。法官是国家法律的忠实捍卫者,肩负着为国护法的神圣使命。法官的素质会影响其司法行为的态度和方式,最终影响司法的效果,进而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

三、新中国成立以来法官素质的变迁

新中国法制建设在建国初期经历了短暂的繁荣后走入低谷,尤其是在“文化大革命”中几近中断,法院建设也未能幸免。这一时期的法官素质仅仅看重政治素质,其他方面的素质建设几近空白。“文化大革命”结束后,恢复法制便成为国家政治生活的一件大事。随着全面实行改革开放,法制建设步伐也迅速加大,对法官的要求也越来越高。1995年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以下简称《法官法》),2001年又对其进行了修改。该法第一条开指出立法的目的就是“为了提高法官的素质,加强对法官的管理,保障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保障法官依法履行职责,保障司法公正,根据宪法,制定本法。”《法官法》的颁布是一个里程碑,标志着法官素质问题进入法制化轨道,法官素质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的过程。

“文化大革命”结束到20世纪80年代中期,最高人民法院对法官素质的侧重点有所调整,逐渐将只重政治素质而轻视审判业务水平改为两者并重。进入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法院工作重心逐步从前一阶段过于关注审判工作转为审判和自身建设并重。但此时的法官素质实际状况与《法官法》规定差距悬殊,主要表现在:一、法官整体文化水平较低。法官选任制度尚未建立,缺乏严格的职业遴选标准,从事法律职业并不需要专业考试资格,门槛过低,导致不具备法律知识甚至文化水平不高的人也可以成为法官;二、法官整体法律知识不足以胜任审判要求。这时法院的人员主要来源为大学生、复转或专业干部以及社会招干人员。其中相当数量的法官进入法院前根本无法律基础知识,进法院后,经过简单的上岗培训便开始从事审判工作,有些人甚至是在从事审判工作后才学习法律。三、部分法官道德素质低下,出现司法腐败。此时法院对法官素质的重视从观念转为现实,特别是人文素质尤为重视,但是由于缺乏制度保障,这种重视往往表现为单纯追求学历,而法律知识和经验并未真正落实。普通民众逐渐对法官素质现状不满,尤其是对法官道德素质开始进行负面评价。

随着《法官法》的颁布以及一系列有关法官职业道德的文件的出台,不得不说,法官的整体素质有所提高,至少法官文化、专业素质有了长足的发展。但是法官的整体素质与新形势下司法改革高素质、职业化的法官队伍建设的要求还有一段很长的路要走。

四、司法改革背景下完善法官队伍素质建设的建议

1提升专业知识与审判经验并重

法官职业是一项法律专业性很强的职业,法律专业素质是法官进行司法活动的关键。一名优秀的法官应当是精通法理,熟知法律的。因此,在司法改革的新形势下,应适时提高法官准入学历门槛,并鼓励法官利用业务时间学习专业知识,迅速掌握新法的修订以及新出台的司法解释等,为实现法官队伍专业化奠定基础。当然,光有专业知识没有审判实践经验无异于纸上谈兵。世事洞察皆学问,人情练达即文章,没有社会经验的人很难对法律纠纷做出明智且公正的裁判。高素质的法官还应当具有丰富的社会经验,经历过实践的磨练。因此对于初任法官,应适当提高法律工作经验的要求,专业知识与审判经验并重,真正建设职业化的法官队伍。

2加强自我修养,提升人文素质

试论法官素质的提高 篇4

[ 周卫亭 ]——(2005-4-17)/ 已阅14049次

试论法官素质的提高

周 卫 亭

内容提要:随着我国法制进程的不断加快、公民法律意识的快速提高、新的法律法规层出不穷、经济改革与发展日新月异„„社会对法官队伍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实现司法公正,是法官的使命;提高法官素质,是司法改革的基石。从道德品行、崇法理念、护法胆识和职业适应能力、业务水平等各个层面提高法官队伍的素质,刻不容缓。

法官素质并非天生,而是通过统一的严格的教育培训并在长期司法实践的锻炼中逐步养成的。对于如何提高法官素质,作者从拓宽选人用人渠道、加强法官职业化建设,改革教育培训制度、搞好法官素质教育,建立法官职业保障机制,改进法官遴选机制、提高法官人品道德素质等方面进行了阐述。

主题词:司法公正 法官素质 司法改革 素质提高

试论法官素质的提高

周 卫 亭

实现司法公正,是法官的使命;提高法官素质,是司法改革的基石。衡量一个法官是否完成了司法公正的使命,标准就是看他是否严格按照实体法和程序法的规定来处理各种案件;法官要想完成司法公正的使命,就必须具有较高的素质,法官素质是蕴于法官独立中的价值判断。

法官素质是指行使国家审判权的人员应具备的政治和业务各个方面的素质,这些方面的有机结合,构成了法官素质的全部内涵。法官的素质包括那些要素?衡量法官素质的具体标准是什么?尽管各国的实践不同,在法律或惯例的基础上形成的标准也不同,但是概括而言,各国都把法官候选人是否具有优良素质作为惟一的选拔标准,并力图缩小甚至排除其他非素质因素,如性别、种族、地位、宗教信仰、政治倾向等因素的影响;各国也没有对优良素质的具体标准形成一致的意见。我认为,现代法官的素质标准是由现代法律的发展以及现代法治对法官的要求所决定的;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或不同文化传统的国家,人们可能提出不同的法官素质标准,即使在同一历史条件下,人们也可以从不同的角度对法官素质标准进行不同的分类;在现阶段,作为一名法官必须具备如下素质:

一、崇尚法律的精神和信念。

今天的社会是法律统治的世界,是法治社会。从亚里士多德的“良好的法律是最

好的统治”到马克思的“法典是人民自由的圣经”,从西方的法律契约自由精神到我国依法治国方略的确立,社会发展的规律已经昭示:一个国家在治理社会时,必须把法律奉为治国之法宝或自由的保障,崇法必须也必将会成为国家或公民的一种精神和信念;没有这样的信仰,依法治国就只能是纸上谈兵。

所谓崇法,就是要有一种捍卫正义和公平的精神,具备一种为国家、为社会、为当事人尽心办事、全力负责的信念,崇尚法律、相信法律、敬重法律。我认为,目前中国的法律状况,主要问题不是法律欠缺,而是法律得不到公正的实施和遵守,法律制度没有发挥出其应有的尊严与威望。法律是否发挥了应有的功能和价值,法律是否体现了应有的正义和公平,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国民特别是法官是否具有崇法的精神和信念;具有这种精神和信念的人,必然对法律也充满着无限爱心和敬意,甚至把法律看成是自己的第二生命或可以献身的事业,因而法律所体现的尊严和权威就非常理想。特殊的职业必须选择特殊的人才胜任,在我国迈向现代化的过程中,法官是否崇尚法律,法律是否至高无上并受到他的尊重,这是衡量中国社会是法治还是人治的尺子,针对中国的法律传统,最为重要的是要真正培养、造就一批合格、正直、有法律精神、崇尚法律的法官。

二、优良的法律职业能力和专业适应能力。

法律职业能力是指从事司法工作所必须具备的法律专业知识、法律实践经验、洞察力、判断力、写作能力、交往能力等专业技能。

专业知识是从事法律工作的起码要求,是职业能力的基础。在法律高度发达和复杂化的现代法治国家,决不能允许“春秋决讼”之类的故事重演。

法律实践是职业法律家的真正摇篮,一个人不管他有什么样的教育背景或者法律专业知识,如果没有一定时间的法律实践,就不能成为真正的职业法律家。法律是社会生活规律的反应,只有通过使用法律的实践才能深刻体会法律的内在理念和精神,使专业知识进一步系统化、具体化并生动起来,才能把专业知识转化为专业能力。另一方面,法律实践经验是一个人理解案件事实真相、掌握案件事实的实质以及找到解决纠纷的合理方式的必要条件;社会生活的丰富性和复杂性是书生所难以想象的,案情的发展往往有意料之外而又情理之中的多种可能性,只有那些具有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且善于从实践中学习的人,才能成为职业法律家。

专业技能是法官把法律应用于裁决案件或解决社会纠纷的能力,也可以称为“专业适应能力”。它大致可以分为天赋的能力和学得的能力,其中学得的能力是主要方面,是经过长期训练获得的,是专业适应性的重要表现。与专业知识相比,专业技能是天赋、学习和实践等三方面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而不仅仅是学习的结果;专业技能是一个人能否持续地从事法律工作的决定因素,而不仅仅是一个人的知识背景或文化素养。

三、良好的品性和德行。

所谓司法品性,是指从事司法工作所必备的守法、公正、廉洁等道德品质和博爱、耐心等性格特征。

法律是外化的道德,违法就必须受到法律制裁。法官作为执法者,身穿国家制服,代表国家形象,必须处处严于律己,带头守法,以法律的准绳要求自己,正所谓,先正己、后才能正人。法律的价值在很大程度上是通过执法者的自觉守法来张扬的,法律应有的尊严和威信也体现在法官的带头守法中。作为法官,除了一手拿着宝剑以制裁罪恶,更重要的一手是要握着天平以教育人民、弘扬正气。所以法官的守法观念、言传身教就特别重要。

法官道德品质的要求包含着社会公德的要求,如果一个人不能恪守社会公德的要求,就不完全具备法官的道德品质。“公正”、“廉洁”等道德规范,同司法也有特别紧密地联系,是司法工作中特别敏感、特别重要的道德规范,法官必须模范遵守。

法官的性格特征是司法工作对法官性格、倾向和态度的特殊要求,如博爱、耐心、宽恕、人权意识等性格特征。虽然法官的性格特征与天生的性格倾向有一定的关系,但主要是通过长期的道德修养形成的个性特征。

四、护法的胆识与使命。

任何法律的实施,都不可避免的碰到各种各样的矛盾,在我国权与法、法与情的争斗是常有之事。法官按其使命来说是要献身于法律正义的,作为正义的守护神,他随时要和各种公然藐视法律的不法行为抗争,甚至必要时付出生命。为什么在我国同是一部法律,同是一个案件,在不同的人或不同的地区,却会有不同的结论,除了立法中弹性高、法规不明确的客观因素外,另一原因,法官没有护法的胆识和责任也是不能忽视的重要因素。

在法律史上,任何一个国家的立法要面面俱到、没有遗漏,以便法官可以“照单请客”、“对号入座”这是不现实和不可能的。法律是有限的,而社会生活和事实却是无限的,“有限的”法律和“无限的”事实之间,“稳定的”法律和“多变的”现实之间、“滞后的”法律和“超前的”社会之间是中外法学家探讨至今都无法解决的难题,只要社会发展一天,法律存在一天,这样的矛盾或差距就会存在一天。因而从这个意义上说,法律的漏洞是必然存在的,仅仅依靠法律是不可能奏效的。解决这一弊端的可行出路还得要倡导法官要有护法的勇气与精神,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在法律受到其他外部压力的影响和冲击的情况下,法官坚定的法律信念、坚实的法律精神和正确的法律意识就起很大作用。护法而且是忠实的护法这是解决我国法律危机的最好矫正剂,法官勇于护法这是时代的要求,是职责的使然。

法官素质并非天生,而是通过统一的严格的教育培训并在长期司法实践的锻炼中逐步养成的。提高法官素质,应该从以下方面努力:

一、拓宽选人用人渠道,加强法官职业化建设。

加强法官职业化建设,对于提高法官素质,造就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纪律严明、作风优良、品格高尚的法官队伍,确保“公正与效率”的实现,促进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由于认识上的偏差,导致不具备法律专门知识和职业道德的人进入法院,给法官素质的提高造成人为的困难。因此,必须彻底转变观念,提高对法官职业特点的认识,树立职业化人才兴院的思想,把那些符合法官条件的优秀的法律人才充实到法官队伍中来,把法官队伍建设成一支高素质的德才兼备的职业化群体。

二、改革教育培训制度,搞好法官素质教育。

1、加强对法官审判技能的培训。

我国目前把法官培训的重点放在法律、法规的培训上,而没有把审判技能的培训放在首要位置。西方发达国家的法官培训内容是多方面的,但重点是审判技能的培训。针对目前存在的问题,借鉴国际经验,我们应加强法官审判技能的培训,提高法官巧妙运用法律的能力,提高他们独立地、高质量地处理各类复杂案件的能力。

近年来,全国法院加大投入,不断举办各种业务培训班,对提高法官队伍素质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这种短期培训,对于提高法官职业化素质还远不够。法学是一门博大精深的科学,司法活动是专业化程度极高的专门性活动。因此,要改革现职法官教育培训制度,建立健全与法官选任相配套的法官职业专门培训体系,完善法官继续教育培训制度。要处理好近期目标与远期目标的关系、重点突出与整体推进的关系,做到有的放矢。教育培训的目标是要着力于从整体上、根本上提高法官队伍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努力建设一支符合“德才兼备”原则和“四化”方针,能够保持与时俱进、蓬勃朝气、昂扬锐气、浩然正气的高素质的职业化法官。

2、导入终身教育理念,提高法官专业素质。

终身教育就是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再教育再培训,使之不断适应职业和未来发展需要,该理念已被世界各国广泛接受和采纳,我国注册会计师、律师等行业也广泛采用。我国法官法对法官接受终身再教育做出了明确规定,过去法官靠一纸文凭享用一生,削弱了各方面接受再教育再培训的动力。法官当前接触的案件数量越来越多,难度越来越大,只有不断接受教育,提高内在素质,才能适应社会的发展,才能准确裁断各类案件。对法官的教育培训应构建以终生教育理念为总指导思想的运行机制,使法官视学习和提高技能为内在自觉行动乃至生活方式之一,以实现专家化的培养目标。

三、建立法官职业保障机制。

1、建立法官的职业权力保障制度。

要建立法官的职业权力保障制度。法官行使审判权,往往涉及到方方面面,涉及到当事人的利益,涉及到部门、地区间的利益,涉及到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会受到来自多方面的干扰,甚至出现“以暴抗法”、“以权压法”。有的法官在暴力抗法下被打伤打死,法律天平在干扰中失衡。因此,要进行司法体制深层次的改革,建立法官职业权力保障制度,强化监督制约机制,从制度上和机制上确保法官在党的领导下和人大的监督下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做到严肃执法、秉公办案。

2、吸引人才、留住人才。

首先要转变观念,要坚持中央关于“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的指导思想,切实做到“以人为本,以人为先”,营造一种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氛围;其次是要建立有利于发挥人才效能的用人机制,逐步提高法官的工资待遇,并建立各种激励约束机制,创造良好的环境,用良好的机制和环境吸引人才,努力实现法官人才资源的优先开发与积累。

四、改进法官遴选机制,提高法官人品道德素质。

法官之所以能够担当维护社会正义和良知的角色,不仅在于法官具有优秀的法律专业知识,还在于法官必须具备高尚的人品和道德素质。为了保证法官的综合素质,各国在明确规定外在的法官资格标准之外还设计了复杂、公开、吸收社会各界和政府机构广泛参与的法官遴选机制,力图通过选举、听证、任命等各种方法,确保候选人不仅具有表面的专业知识和素质,而且具有优秀的品德、丰富的社会经验和广博的知识结构等深层的内在素质。

法官的人品道德标准主要靠法官任命制度的设计和实施来保障。我国法官法虽然提高了法官业务素质标准,但是并没有就如何保证法官的人品道德素质提出可行方案或措施。鉴于当前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更多的集中在司法不公和司法腐败等司法道德问题上,法官的业务素质与人品道德素质相比,后者占有更为重要的地位。因此,必须设计和改进法官的遴选机制,提高法官的综合素质。

我国法官遴选机制可以进行如下改进:

1、提高人大常委会在法官任命中的地位和作用。

现在,虽然从法律上来看,法官的任命由人大常委会决定,但事实上,人大的任命只是走过场而已,人大常委会对法官候选人的情况了解仅仅限于法院提供的材料,对于其专业素质,特别是品德才能等综合素质的了解极其表面和肤浅,难以真正行使法官任命权。因此人大常委会内部应当设立专门委员会承担起对法官的任命前期审查、听证工作,并在此基础上向常

委会提出建设性意见。

2、通过遴选制度为法官的独立性和公正性提供保障。

法官由同级人大任命,法院又对同级人大负责,这就使得法官的来源具有极大的地域限制和行政限制,极易造成法官依法独立审判的地位无法保障。在设计法官遴选制度时,要考虑如何通过遴选制度来保障法官的独立性和公正性,如由上一级人大考察任命下一级法院的法官。

3、增强法官任命制度的公开性和公正性。

法官的任命或选举应该由具有广泛代表性的代表参加,听取法律专家对候选人的专业、执业、人品、能力等综合素质进行评价。对拟任命法官的有关情况应当通过媒体或其他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4、完善社会对法官工作的评价机制。

一定程度的公众评价和工作汇报能够起到剔除个别通过了任命审查而又不合格的法官的作用;公众、法院或人大专门委员会可以通过一定的程序比如任内工作考核、升迁考核等方法,对于法官的工作进行评价。但在设计这种程序时要注意保证司法和法官的独立性,防止出现对于独立司法权的干预。

埃琳娜.卡根:没当过法官的大法官 篇5

一旦获参议院认可,卡根将成为美国历史上第4位最高法院女法官,也将是现任9位大法官中最年轻的一员。值得注意的是,她同时也将是9位大法官中唯一的非法官出身者。近40年来,这是美国总统首次提名先前没有司法经验的人担任最高法院大法官职务。上一次出现这样的情况是在1972年尼克松总统执政期间。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大法官如无失职行为将终身任职。联邦最高法院在美国拥有最高司法权,对美国社会众多重大及敏感问题拥有最终裁决和解释权。最高法院大法官对死刑、堕胎、持枪权、同性恋等敏感议题有重要话语权。因此,美国总统对提名大法官相当重视,国会参议院对被提名人的资格也往往会激烈论证。

深受喜爱的“院长大人”

卡根1960年4月28日出生于纽约,父亲是一名律师,母亲则是教师,她在家中三个孩子中排行第二。

她有让人羡慕的教育背景:1977年毕业于著名的亨特高中,1981年获得美国普林斯顿大学历史学学士学位,后又在英国牛津大学取得哲学硕士学位,1986年又获哈佛大学法学博士学位。

从哈佛毕业后,卡根在华盛顿一家著名的律师事务所工作两年,之后前往芝加哥大学教授法学。在那里,她和当时也在芝加哥大学任教的奥巴马成为“同事”。

后来,卡根曾进入政坛,历经一些变迁后又重新回归校园,成为哈佛的法学教授。2003年,卡根一举当上大名鼎鼎的哈佛法学院院长,这是该学院历史上首次由女性担任院长。

走马上任后,卡根奉行“亲和政策”。她为学生提供免费咖啡,星期一早上还加供面包圈和黄油,以慰藉学生周末结束之痛。她还挖来很多法学界的著名教授,并给学生们修建了排球场,大幅修改授课日程,还对毕业后投身政府部门工作的学生给予财政支持。

在哈佛大学法学院,卡根曾经带领师生挑战“所罗门修正案”,一度成为美国媒体报道的对象。“所罗门修正案”要求接受联邦资金的大学与军方通力合作,在校园开展征兵工作。但卡根认为,军方禁止同性恋服役的做法违反了哈佛法学院的“院规”,后者认为不应对性取向存在歧视。最终,法院裁定‘所罗门修正案”违宪,卡根获胜,她明确要求学院行政部门停止对军方征兵机构提供支持。

学生们喜欢称她为“院长大人”,有学生直言:“无论院长大人今后如何名垂美国历史,她总是那个令我们每天早上得以喝上免费咖啡的人。”

兩次与法官“擦肩而过”

除了哈佛法学院院长这张闪光的“名片”,卡根还曾经先后担任最高法院大法官马歇尔的秘书、克林顿政府时期的国内政策助理等职务,也在参议院当过工作人员,熟悉政府、国会和最高法院的工作程序。

不过,与法律如此有缘的卡根,却很遗憾地一直未能尝尝当法官的滋味儿。

1999年,39岁的卡根与法官“擦肩而过”。当时,时任美国总统克林顿提名她为首都华盛顿巡回上诉法院的联邦法官,该法院由于地处政治中心,被誉为最高法院之后美国最重要的法院。然而,一直到克林顿下台,由共和党控制的参议院都没有对卡根的提名进行表决。

时隔10年,卡根再次和法官宝座“失之交臂”。2009年,首获提名最高法院大法官的机会时,奥巴马将卡根列入了候选人名单,但最终还是选择了时任上诉法院法官的索托马约尔。

此后,卡根被奥巴马任命为司法部副部长,因此成为美国历史上首位女性司法部副部长。同时,卡根还是联邦政府的首席律师,这让她有机会在最高法院一展律师风采。由于该职位的特殊性,她也一度被视作最高法院的“第十位大法官”。

善于团结和建立共识

熟悉大法官遴选和提名过程的官员说,卡根脱颖而出的一大因素是她善于团结持不同政治立场的人,有助于在自由、保守两派壁垒分明的最高法院起协调作用。

在卡根的大法官提名仪式上,奥巴马毫不掩饰自己对卡根的“推崇”——他说:“埃琳娜受到尊敬和钦佩,不仅是由于她的智慧和成就,同时也是由于她的性情,她对各种观点的开放心态,她的先理解、再提出异议的习惯,以及她的公允和建立共识的技巧。”

与卡根共事过的人对她圆融的性情都颇为赞赏。有官员以“谦逊和蔼”、“幽默感十足”等词语描述她。据悉,在克林顿政府任政策助理时,卡根就曾因擅长周旋在一帮强悍的政策顾问之间,善于“把握、提炼共识”而留下美名。

素来低调

去掉身上的各种光环,卡根和很多美国中年妇女一样普通。她一直非常低调,美国媒体也很少报道她的私人生活。

卡根至今单身未婚,没有孩子。由于这些惹人关注的“标签”,人们很容易拿她和同为单身女性高官的美国前国务卿赖斯相比。不过,美国甚至世界不少国家的公众都知道赖斯是钢琴高手、喜欢健身等等新闻,但卡根的个人生活之前一直属于她自己,极少见诸报端。公众所了解的卡根,似乎就只是处于“工作状态”。